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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制網訊 記者郭宏鵬 通訊員楊麗娟 廖濤 未成年男子與13歲女友發生關係,雙方雖是自願男方仍被判刑。近日,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此案ddr4 記憶體,以被告人萬某犯強姦罪,判處有期徒刑2年。
  據瞭解,2013年10月,17歲的萬某與小婷(化名)認識併發展為男女朋友關係,後兩人兩次自願發生性關係。2014年3月初,小婷通過QQ告訴萬ddr4 記憶體某其系2000年出生。3月20日2時許,萬某明知小婷未滿十四周歲,仍然再次與小婷發生性關係。
  3月20日21時許,小婷的母親在南昌市一網吧內將萬某抓住並扭送至公安部門,萬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上述所犯罪膠原蛋白行。
 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萬某明知被害人是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,仍與其發生性關係,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,依法應予懲處。被告人在本案中系姦淫幼女,依法應從重處罰。鑒於被告人萬某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,系未成年人犯罪,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當庭自願認罪,悔罪態度較好,依法予以減輕處罰。遂microSD依法做出上述判決。  (原標題:未成年男子與13歲女友發生關係獲刑2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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